(三十七)建立科学的稽核人员约束与激励机制。根据稽核工作的特点,研究落实稽核人员岗位责任制,设定合理的岗位责任目标。在实行稽核人员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探索对稽核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科学办法,对稽核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严格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与稽核人员的使用及收入分配结合起来,实行奖优罚劣。
(三十八)加强对稽核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要充分利用我行现有的培训资源,根据对不同层面稽核人员的要求,制定分层次的培训计划,举办不同层次、多种形式的稽核人员培训班。要加大对新业务、高科技业务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力度。要积极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推行远程在线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
(三十九)支持和鼓励稽核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提高自身素质。创造条件并支持稽核人员参加行外和部门外举办的各种提高稽核专业技能的学习活动。鼓励稽核人员进行稽核基础理论研究以及进行银行业务知识的全面学习。鼓励稽核人员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办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主办的内部审计师资格考试,对于取得内部审计师资格的稽核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四十)在保证稽核常规力量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人员流动,形成合理的稽核人员流动机制。根据各级稽核机构的实际情况,在稽核部门内部实行稽核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轮岗制度,使稽核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更加全面。同时,把优秀稽核人员推荐到其他部门从事不同岗位的经营管理工作,以利于全行风险控制意识的增强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八章 工作管理
(四十一)在对全行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的同时,强化稽核工作自身的管理,是防范和控制稽核风险的要求,是正确履行稽核职责、有效发挥稽核作用的措施保障。
(四十二)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是规范和约束稽核工作的主要手段。总行负责制订稽核工作的总体方针以及适用于全行范围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办法,各级稽核机构负责制订适用于本机构的内部管理规定。对总行颁布的稽核规章制度,各级稽核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总行要求制订实施细则的,分行稽核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备总行后执行。总行制度不能覆盖的情况,分行稽核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和办法,但要保持与总行规章制度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