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在发挥现场稽核与非现场稽核各自优势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现场稽核与非现场稽核的结合。非现场稽核通过对数据和相关资料的加工、整理和分析,为现场稽核提供方向和依据,提高现场稽核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现场稽核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非现场稽核系统,以便对非现场稽核系统进行完善和修正。
(三十二)常规稽核要在稽核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根据成本效益原则适当加大稽核频率,缩短周期,扩大稽核覆盖面。在满足覆盖性要求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发挥常规稽核检查全面的优点,把对领导人员相关责任的认定及经营管理责任的综合评价作为常规稽核的重要内容,努力把常规稽核与经济责任稽核结合起来,切实发挥常规稽核的作用。
(三十三)专项稽核具有力量集中、针对性强等优点。随着我行业务规模的日渐扩大,要适时适地、有针对性地大力开展专项稽核。要注意开展对授权与转授权管理、新增不良资产、辖内联行业务、国际结算、保函及承兑汇票等高风险业务和倾向性问题的专项稽核,要大力开展对新业务的专项稽核,并根据全行业务发展的情况,对专项稽核的重点稽核内容及时进行调整。
(三十四)社会审计蓬勃发展是一大趋势。适当借助社会审计进行检查,可以弥补我行稽核能力的不足,有利于我行稽核水平的提高。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中国银行稽核委员会批准,可以聘用社会审计。在聘用社会审计时,要注意保守我行的商业秘密,并努力学习社会审计先进的审计方法。
第七章 人员政策
(三十五)加强稽核队伍建设,提高稽核人员素质,是我行稽核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基础,是提高稽核工作质量的根本保证。
(三十六)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按照择优选用的原则,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坚持原则、乐于奉献、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的人才选拔到稽核部门。稽核人员主要应从业务部门引进,重点引进本稽核机构欠缺的专业人才,尽可能引进掌握多项业务或多种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使本稽核机构的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化。在人员引进方式上,可由人事部门按条件、按程序调配,经人事部门同意,也可以采取在行内行外公开招聘的方式及其他合适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