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一级分行设立稽核处,并根据辖内稽核工作的需要设置区域稽核中心。稽核处负责分行直管机构、稽核中心驻在行及分行辖内重大问题的稽核检查,并对分行本部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分行辖内稽核中心作为一级分行派驻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由一级分行稽核处垂直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各级机构的稽核检查。
(十九)为增强稽核工作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各一级分行及其辖内稽核中心设置总稽核。一级分行总稽核由总行任命,向总行负责,对所在分行辖内稽核工作进行组织实施,直接向总行稽核部报告工作。辖内稽核中心总稽核在一级分行总稽核领导下负责稽核中心的稽核工作,直接向一级分行总稽核报告工作。
(二十)海外行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建立以区域性稽核中心为主体的稽核体系,海外稽核中心作为总行派驻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内各海外机构的稽核监督。
第五章 稽核重点
(二十一)根据全行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今后一个时期,稽核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业务合规性、真实性的检查,积极开展对内部控制机制本身的检查评价,大力开展对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积极开展对计算机等新技术应用的稽核,努力探索对新业务和新产品的稽核。
(二十二)继续加强业务合规性检查,是全行业务健康发展的要求。各级稽核部门要把对依法合规经营情况的检查作为稽核工作常抓不懈的任务,检查各级机构对国家金融政策、行政法规的遵守情况及对中国银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违反政策法规、超越权限及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防止违法经营、违规操作,预防各类案件和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十三)继续加强真实性检查是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要求,也是我行加强透明度建设的需要。要继续加强对财务数据和管理信息的真实性检查,重点关注资产质量、盈亏状况等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使各级管理层在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决策,满足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要求,积极推进我行的透明度建设。
(二十四)针对合规性检查的缺陷与不足,要积极开展对内部控制机制本身的检查评价。对于稽核发现问题较多的机构和部门,要重点考察其内部控制系统总体设计的合理性;对于多次发生同类问题的业务,要对与其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健全性及合理性进行分析;要认真查找内部控制机制本身的缺陷和薄弱点,从治本的角度提出措施与建议,防范由于内部控制机制本身的缺陷造成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