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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稽核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

  (六)独立性是保证稽核工作客观公正的前提条件。稽核部门独立行使检查和评价职权,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干涉稽核部门的正常工作。为保持稽核工作的独立性,稽核部门不参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经营管理活动,稽核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实行独立核算,稽核人员在执行稽核任务时如与被稽核对象存在利害关系应该回避。
  (七)作为内部审计机构,稽核部门在其他职能部门对内部控制进行设计、建立、执行、自我检查及完善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进行再检查和再评价,从改进管理、加强内控的角度向其他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协助其有效履行职责。稽核作用的发挥不仅取决于稽核部门自身的努力,还取决于各级管理层的重视及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
  (八)对于稽核职责范围之内的工作,稽核部门有责任配合。协助国家审计机关、中国银行监事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对中国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管、检查工作。在配合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请示行领导,并根据行领导的指示开展工作。

第三章 发展目标

  (九)建立总行统一领导下的“垂直、独立、科学、有效”的稽核体系是我行稽核工作的发展目标。按照实现这一目标的要求,稽核部门将逐步改革管理体制,拓展工作范围,改进稽核方式,提高人员素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十)继续强化总行对稽核工作的统一领导和一级分行①(注:① 本《原则》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及深圳市分行统称为一级分行,以下同。)对辖内稽核工作的垂直管理,增强稽核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完善现行稽核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探索深化国内和海外稽核体制改革的途径和具体实施步骤,研究总行对稽核工作进行垂直领导的具体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稽核体制改革,最终建立总行垂直领导的新体制。
  (十一)顺应国际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拓展稽核工作范围,在加强对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在内的风险控制机制运作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基础上,积极尝试开展经济效益稽核,并根据全行经营管理发展的需要把稽核工作拓展到更多领域,推进稽核工作由事后监督型向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控型转变,实现对经营管理活动的全面监督和全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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