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若由于乙方发生重大资信变化而有可能使甲方产生风险损失时,甲方将向乙方发出停止使用国际卡的通知,在发出通知的同时,即可停止乙方国际卡的使用,若甲方在发出通知后的15天内未收到乙方提出的异议,则视同乙方已经收到并知晓,甲方将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国际卡,或将国际卡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全部欠款。
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甲方以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协商自行解决,乙方不应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欠款。
十一、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国际卡有效期满后不拟再更换新卡,应在国际卡有效期满前6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愿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新制卡及收取当年的年费。
十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
十三、甲方可根据国家的金融政策法规对本合约和有关收费标准进行修改,并在有关修改的正式生效日之前不少于15日提前向社会公示,如乙方不愿继续持有国际卡,可在15日内向甲方提出销户并按相关规定(详见本合约第十四条)执行后方可解除本合约。否则,在相关修改正式生效后,将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乙方领用国际卡后要求销户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将该国际卡账户下所有主卡和附属卡交还甲方,清偿完国际卡的一切欠款,并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后,本合约方可解除。
十五、自甲乙双方在本合约上签字后本合约即告生效。
十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国际卡时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十七、本合约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金融业有关政策规定及惯例办理。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