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借款人、保证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保证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
(三)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计收罚金;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六)向保证人追偿;
(七)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八)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借款人、保证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一)借款人、保证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失踪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二)借款人、保证人(自然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至影响债务清偿的;
(三)保证人(非自然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或已经法律程序被宣告破产,影响债务清偿或丧失了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四)借款人、保证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因其他债务的履行,影响贷款人权利实现的。
第九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要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的偿还情况,检查贷款抵(质)押品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
第四十三条 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在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法之前,目前主要考核贷款逾期率、贷款呆滞率、贷款收息率。
第四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贷款台账和加强台账管理。台账的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贷款合同号、还款账号、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档案管理,定期对档案的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档案的损坏、丢失,特别要检查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重要法律文件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