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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7日 中银零[20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住房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原《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住房的商业性贷款;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依法签订有关法律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除外)向个人发放的各类商业性住房贷款,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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