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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
 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2001年6月30日 中银零[20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加强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总行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对原《中国银行教育助学贷款业务操作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性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法定被监护人就读国内中学、普通高等院校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或已获批准在境外就读大学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包括出国路费)的一种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的自然人;本办法不适用于出国留学外汇贷款和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第四条 商业性助学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向中国银行申请商业性助学贷款。
  第六条 贷款用途:借款人只能将本贷款用于就读国内中学、普通高等院校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或在境外就读大学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包括出国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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