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关于修订《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

中国银行关于修订《中国银行
 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3月5日 中银结[20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健全我行一级法人体制,加强内部控制,总行根据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变化,对2000年6月下发的《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中银结〔2000〕166号文,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下发各行,请遵照执行。同时说明如下:
  一、《办法》中所称总行直属分行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今后如发生调整以总行有关部门文件为准。
  二、各直属分行开立信用证的单笔授权权限(详见附二)。表中规定的授权金额及期限,应按照所列数额以下(含)的原则掌握。
  三、总行以往根据分行申请为国际结算重点客户特别核准的金额权限,在此次《办法》修订时一并作废。对于在我行结算量大、业务稳定的重点客户,如确有需要,分行应以正式行文的方式重新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参见《办法》第一章第八条)。在得到总行正式批准后,方可为相应重点客户办理超出其正常受权的特别受权业务。
  四、各行应严格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叙办业务,超过权限必须报总行审批。
  本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中银结〔2000〕16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一、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二、2001年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权限(略)

附一: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实行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办理国际结算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人指总行,总行结算业务部是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的执行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权人指总行直属分行,授权人可根据机构管理情况调整受权人的范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