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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实际业务采用的合同内容如与我行委托贷款合同示范文本有不同之处,须由本行法律部门审核确认。本行无法律部门的,报上级行法律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 各行须在委托人的授权之内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且仅限于“代为发放”和“协助收回”(范围限于以下两款的规定),不承担任何原因形成的任何形式的责任或风险,以保护我行权益。
  (一)代为发放: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代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1.委托贷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与借款人应在我行分别开立账户,该账户仅限于办理与委托贷款相关的汇款、转账、收款(本、息)、付费等业务。
  2.受托人在核实委托资金确实到达指定的委托人账户后,按委托人要求将委托资金划至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账户。如委托人要求采取借款人出具提款通知方式办理贷款发放业务时,在核实委托资金确实到账后,应将借款人送交的提款证明及所附资金用途证明送委托人书面确认后,才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借款人在提款通知书上加盖的印鉴和签章须与在受托人和委托人预留的样本相符。
  (二)协助收回:
  1.出具委托贷款利息清单,通知双方当事人。
  2.借款人未及时还本付息时,根据委托人指令发出催收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 除外责任
  (一)受托人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等,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二)受托人不负责审查担保人资信状况、押品状况以及押品的监管等工作,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三)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仅限于协助其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
  1.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人,受托人不承担未寄达责任。
  2.无论同城还是异地,以邮寄凭条作为寄出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寄出凭证均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证明依据。
  3.委托人要求邮寄后查询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有关单据,受托人可在能力所及范围内予以协助,并做好记录。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或计入手续费之中。
  (四)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代为垫款。
  2.委托人应承诺:(1)委托人应保证受托人免受由于委托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借款人的损失而向受托人提出所有的索赔、要求、诉讼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补偿、损害、成本、费用、损失和责任等;(2)委托人同意放弃受托人执行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委托人及其代表的任何通知、指令的内容造成借款人的损失而向受托人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及其他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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