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设专门岗位负责审核委托贷款业务,审核重点为:业务流程是否合理、法律文件是否完备、条款是否合理、委托人/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条件、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能否保障我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授信风险。
第十五条 对于具体的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管理部门如认为有必要,可交由本行尽职调查人员进行尽职调查,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报批。
第十六条 公司业务部门收到委托贷款批准通知后,应向委托人和借款人发送通知书,与其签订委托贷款合同(该贷款合同签订前须报送法律部门作最后审查,经由法律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并根据委托人授权,要求借款人落实担保手续及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各行须制定本行委托贷款业务审查程序和各级人员审核权限规定,报总行备案。
第五章 授权管理
第十八条 各管辖分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须先报请总行审批业务办理资格,之后在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对经总行批准获得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管辖分行,总行对其委托贷款业务的授权管理方式为全额授权。即:取得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分行,其办理的委托贷款无论金额大小,均无需上报总行,由分行自行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各管辖分行如需对辖内机构转授权,应将转授权对象及方案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
第六章 委托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业务部门对发放的委托贷款建立台账,并定期与财会部门核对,同时报备风险管理部门,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该业务进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 各行要加强对委托人和借款人的账户管理,与委托贷款有关的账户应与其他账户分别监控。办理委托贷款时必须遵循委托资金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不允许账户透支。
第二十三条 各行公司业务部门应参照我行制定的委托贷款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借款人协商确定合同条款,但不得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确定的受托人除外责任或免责条款作实质性修改,以保障我行权益。对合同的任何修改,均不得与合同文本中受托人的除外责任或免责条款相冲突或减损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