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部门分工
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制定、修订本行委托贷款业务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二)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及贷款文件的完备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必要时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报批。
(三)对本行委托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控。
第九条 公司业务部门职责
(一)统筹本行委托贷款业务的营销工作。
(二)接受委托贷款客户申请并进行合规、合法性初审,报风险管理部门审核。
(三)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三方均认可的委托贷款合同。
(四)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手续费。
(五)建立委托贷款台账,定期与财会部门进行核对。
(六)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回收工作。
(七)如我行对借款人有自营授信业务,应加强对委托贷款运行状况的跟踪,避免造成我行自营授信业务出现逾期、损失等情况。
第十条 法律部门职责
(一)制定、修订、审核并监督实施委托贷款合同文本。
(二)对业务部门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给予咨询、指导。
(三)支持与委托贷款有关的涉及我行权益的法律诉讼,协助业务部门解决有关的法律纠纷。
第十一条 财会部门职责
(一)制定、修订委托贷款账务管理办法。
(二)按照单独核算、双线监控原则,设置相应科目,印制会计凭证和借据,统一规定本行委托贷款会计核算办法,按月与公司业务部门核对台账,与风险管理部门沟通会计信息。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委托人及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办理委托贷款时,应向公司业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详见附件)。以后申请新的委托贷款时,如附件所列材料已向我行提供且无变化的可不重复提供,但公司业务部门必须查实确无变化,并在向风险管理部门申报时签署书面证明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业务部门应对委托人/借款人资格、贷款投向、资金来源的合规/合法性等进行综合审查,与委托人、借款人商定委托贷款合同条款及业务操作流程,提出初审意见报风险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