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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委托人(目前不接受个人委托)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定中“受托人”即指我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 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行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贷款要件

  第四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受托人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或者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借款人的资格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
  第五条 委托贷款用途须符合《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方面,与对自营贷款的要求相同。
  第六条 期限与利率、费率
  (一)委托贷款期限按照《贷款通则》规定执行。
  (二)委托贷款利率及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委托人决定,但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三)各行要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成本核算等综合因素,制定本行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报总行备案。
  第七条 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及担保条件由委托人确定,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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