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委托人(目前不接受个人委托)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定中“受托人”即指我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 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行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贷款要件
第四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受托人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或者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借款人的资格须符合《
贷款通则》的规定。
第五条 委托贷款用途须符合
《商业银行法》及《
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方面,与对自营贷款的要求相同。
第六条 期限与利率、费率
(一)委托贷款期限按照《
贷款通则》规定执行。
(二)委托贷款利率及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委托人决定,但须符合
《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三)各行要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成本核算等综合因素,制定本行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报总行备案。
第七条 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及担保条件由委托人确定,但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