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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11月16日 中银险[2001]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我行委托贷款业务行为,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现发送各行(部),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各行(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前提是向总行申请业务办理资格并获得批准。各行(部)如拟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请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行(部)关于委托贷款管理的细则,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细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部)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审批程序;
  (二)负责风险审查、管理的专门岗位的职能、职责及人员构成;
  (三)何种情况下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决策;
  (四)本行(部)有关人员的职权及相应责任;
  (五)本行(部)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
  二、在办理、管理委托贷款业务方面,总行公司业务部和营业部的职责和定位与各管辖分行相同,对其管理要求比照对管辖分行的要求执行。
  三、经批准取得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行(部),还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四、《暂行规定》下发前已经总行批准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分行(部),仍应根据《暂行规定》要求,修改、完善本行(部)委托贷款管理制度,并报备总行风险管理部。
  五、《暂行规定》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各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根据人民银行和总行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六、总行随后将下发《委托贷款合同示范文本》。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该类业务风险,维护我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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