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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操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甲方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甲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托管账户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甲方完全了解借款合同的内容,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
  (三)甲方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出口退税账户为甲方惟一的经国家税务部门确认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
  (五)甲方在未清偿其在乙方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项下的全部债务前,不擅自到国家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变更手续。
  (六)甲方有责任、有义务加强与国税局的沟通和联系,促使出口退税资金及时退达托管账户。
  第二条 托管协议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
  本协议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协议将不因其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借款合同双方变更借款合同内容的,本协议约定的账户托管并以账户内款项作为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还款保证仍然有效。
  第三条 出口退税托管账户清偿债务的范围
  甲方将其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委托乙方进行管理,以其出口退税应收款为以下债务提供还款保证: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乙双方签订的所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甲方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四条 托管期间
  甲方将其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委托乙方进行管理的期间为:自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期间内甲乙双方签订的第一个《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甲方清偿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期间内甲乙双方签订的所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为止。
  第五条 托管账户的管理
  甲方在此确认:
  (一)在账户托管期间,乙方有权直接扣划托管账户上的资金用于清偿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任何债务,而无论该债务为到期应付债务或尚未到期债务。
  (二)账户托管期内,甲方使用托管账户上的资金须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三)无论何时,乙方均有权直接扣划托管账户上的资金用于清偿甲方对乙方的任何到期应付债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凡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一)甲方在本协议第一条中所做的声明与事实不符或所做承诺未得到履行;
  (二)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
  (三)账户托管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使用托管账户上的资金;
  (四)甲方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根据本协议有关约定管理及保全银行信贷资产。
  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的情况下,甲方负有违约责任,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解除与甲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其他授信合同或宣布上述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
  (二)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甲方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而蒙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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