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期限原则上在6个月之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期限由银企双方根据借款企业的业务经营周期、还款资金来源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企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企业应在贷款到期15日前向我行提出书面的贷款展期申请。展期申请应说明展期原因、金额、期限和还款计划等内容。公司业务部门应于贷款到期日前7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报批,防止贷款出现技术性逾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我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在贷款封闭运行期间,公司业务部门应对借款企业的出口退税专户实行严格的监控管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本息未获清偿前,贷款经办行账户管理部门不得准允企业使用托管账户上的资金支付其他用途的款项,不得同意企业将退税专户转移他行。
第十五条 公司业务部门要建立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监控台账和企业出口应退未退税款监控台账,做到及时了解掌握借款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及出口退税进度;同时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促进应退未退税款及时退达借款企业账户。结算业务部门应定期向公司业务部门提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企业的结算量、往来记录等情况,协助公司业务部门对退税账户和退税款项进行监控。
第十六条 出口退税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企业在我行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项下的债务,其次用于清偿企业在我行的其他到期应付债务,剩余的资金方可由企业支配使用。
第十七条 账户管理部门在收到国税局退税时,在退税款入账前,须电话或书面通知公司业务部门办理收贷手续,以确保贷款本息及时收回。
第十八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计算贷款风险值时,担保调节系数按1取值。
第十九条 国税局、外经贸主管部门反馈我行的《出口应退未退税额查询回执》等重要资料,应作为二级档案按现行的信贷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信贷人员应认真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借款企业贷款的使用情况及其出口退税的执行情况,发现不利于我行贷款安全的事件,应及时采取措施保全我行的信贷资产。
第六章 不良贷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获得批准,在扣收借款人在我行的出口退税托管账户中余额和其他账户余额后,仍无法清偿的剩余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第二十二条 信贷员对逾期贷款的借款人和担保人,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并取得有效回执,保证催收通知发出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贷款逾期后,信贷员应及时向国税和外经贸部门通报情况。在完全清偿所欠贷款之前,借款人不得解除与我行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关系。信贷员要加强对借款人退税资金流向的跟踪监督,及时扣收退税款项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