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我行应积极与当地政府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沟通,在他们推荐的企业名单中选择贷款对象。应加强营销力度,积极争取税务部门的理解和配合。我行应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对于经营效益较好、信誉好、内部管理完善、属于我行基本客户的出口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第八条 我行结算业务部门的职责为:配合公司业务部门进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营销,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公司业务部门提供上年度出口量、结算量大的目标客户名单。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操作程序如下:
1.申请
企业向我行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应当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的有关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在借款申请中,企业须就其申报出口退税的有关情况作出特别说明;申请人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其出具的董事会(股东会)借款决议中,须同时明确同意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委托贷款人管理的内容。
2.审批
公司业务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向当地国税局发出《出口应退未退税额查询书》,并需取得国税局的《出口应退未退税额查询回执》或应退税额确认文件。《出口应退未退税额查询书》及《出口应退未退税额查询回执》参照附件一的格式执行。
由于外经贸主管部门并不是出口退税核准、下划的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其出具并签章的《出口应退未退税额证实(查询)书》,应审慎采用作为贷款依据,并核查退税单证和相关合同,有关格式参照附件一的格式执行。
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国税局的《出口应退未退税额查询回执》及日常对企业出口退税的监控情况,对贷款报批时企业的出口应退未退税额,在初审报告中予以明确。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审批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的有关审查要求及我行的授信审批程序进行。必须纳入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管理机制,杜绝反程序操作和各类违规行为。权限方面,应按无担保短期授信掌握。
3.发放
经有权批准人审批同意之后,我行与借款企业签订《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借款合同》(如为人民币贷款,借款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二;如为外币贷款,则按总行制定的《外币借款合同》示范文本,参照附件二的示范文本作相应修改后执行)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协议》(示范文本见附件三),并办理其他相关的贷款发放手续。如我行认为有必要,还可以要求企业在签订《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协议》以后进一步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对于发放外汇贷款,应落实外汇还款来源。
4.归还
贷款到期后,如果出口退税款项已退达企业退税账户,我行应依照有关合同的约定及时扣收贷款本息;如果出口退税款项尚未到位,企业则应使用其他资金来归还贷款本息。
如果出口退税款项退达企业退税账户时而贷款尚未到期的,我行应依照有关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若借款企业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信贷员应及时催收,并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单笔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金额由我行根据企业的借款申请,经过对资金需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分析后确定,但对某一企业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出口应退未退税额的70%;对于授信评级为C级以下(含C级)的企业,除非有其他担保方式加保,否则其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出口应退未退税额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