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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授信客户准入与退出指导原则》的通知

  C.全球500强跨国集团在华投资企业可适当放宽上述标准;
  D.低风险授信业务不受上述信用等级限制。
  第十四条 在对新组建客户、非企业法人客户等的信用评级标准出台之前,对无信用等级客户的授信资格审查应结合其所处行业特点、资本金实力及到位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等情况从严审查。

(三)客户经营规模准入标准

  第十五条 小、散型公司法人客户和个体经济客户非我行授信支持的重点客户群。
  第十六条 总行暂不对“客户经营规模”指标作统一规定。各行应根据辖内具体情况确定客户经营规模限定指标。
  第十七条 对小型企业法人客户、个体经济客户授信应严格审核,特别要考察其对宏观经济变化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章 授信客户退出原则

  第十八条 以下范围的客户可列入“退出客户清单”:
  鼓励类行业C级以下(含C级)客户
  一般类行业CC级以下(含CC级)客户
  限制类行业CCC级以下(含CCC级)客户
  禁止类行业的客户
  授信资产五级分类结果为可疑类或损失类的客户
  第十九条 对于上述范围内的客户,如其贸易融资业务往来正常、履约状况良好,可根据实际业务量、我行综合收益情况等,不列入“退出客户清单”。
  第二十条 对于拟退出的客户,各行风险管理部门应与公司业务部门、资产保全部门积极配合,制定详细的退出计划,逐步压缩授信存量,原则上应先退出高风险授信,再退出低风险授信,直至清户退出。
  第二十一条 拟退出客户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客户的发展趋势、在我行的综合效益、与我行的关系、是否有重大诉讼等因素。
  在实施清户、退出过程中,如客户的财务及生产经营状况有显著好转,可适当保留其一定比例的低风险授信的授信业务;待客户各项条件重新符合我行客户准入标准后,可对此类客户新增其他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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