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于申请低风险授信业务①的新客户,一级分行可视情况授权给辖内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审查准入资格,不得授权给县级及县级以下机构审查。
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审核通过的客户,如其后续申请非低风险授信业务,须由一级分行对该客户重新进行准入资格审核。
第七条 各行应根据本行实际情况,结合辖内客户结构、有关分支机构的授信管理水平等因素,建立本行客户授信业务资格审核制度。
第三章 客户准入审核标准
(一)行业准入标准
第八条 行业②审核标准分为鼓励类、一般类、限制类、禁止类共四个类别。
第九条 禁止类行业的划分标准
A.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禁止发展的行业;
B.按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结果,行业综合折算率③连续四个季度比全行平均综合折算率低20个百分点以上的行业;
C.总行或当地分行另行明确禁止的行业。
第十条 限制类行业的划分标准
A.供销社,房地产业中的写字楼、商场开发贷款,旅游业中的酒店、餐饮业,内贸、物资、轻工行业等非我行授信政策积极支持的行业;
B.按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结果,行业综合折算率连续四个季度比全行平均综合折算率低10~20个百分点的行业。
第十一条 鼓励类和一般类行业的划分标准由各行自行设定。
第十二条 禁止类行业的客户不予授信。
(二)客户资信准入标准
第十三条 新客户信用等级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A.首笔授信业务如为一年期以内授信,鼓励类行业客户信用等级不得低于B级,一般类行业客户信用等级不得低于BB级,限制类行业客户信用等级不得低于BBB级;
B.首笔授信业务如为一年期以上授信,鼓励类行业客户信用等级不得低于BB级,一般类行业客户信用等级不得低于BBB级,限制类行业客户信用等级不得低于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