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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授信客户准入与退出指导原则》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
 授信客户准入与退出指导原则》的通知
 (2001年9月29日 中银险[2001]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总行公司业务部、营业部:
  为调整、优化我行授信客户结构,从源头有效控制授信风险,促进授信业务健康发展,在广泛征求全辖意见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授信客户准入与退出指导原则》(简称《指导原则》),现发送全辖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分行应在2002年1月底前将本行《客户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及2002年度清户退出计划(包括清户名单及清户退出计划表)报送总行。
  二、我行清户退出名单及时间表等文件为本行内部管理文件,严禁对外透露。各行须做好保密工作。
  三、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国内分行,海外分行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结合本行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有关客户准入、退出制度。
  四、各行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总行风险管理部,以便不断调整、完善。
  联系人:风险管理部 统一授信管理处:高健
  电话:010-66593578
  传真:010-66593585

附:      中国银行授信客户准入与退出指导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整、优化我行授信客户结构,从源头有效控制授信风险,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指授信客户为法人客户,自然人授信不在《指导原则》规范范围内。
  第三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国内分行,海外分行暂不适用。
  第四条 对新客户进行准入资格审查,是新客户申请我行授信业务的首要审查程序。公司业务部门须在新客户申请我行授信业务之初,对该客户进行准入资格审查。符合准入规定后,授信业务审查仍按现行审批权限及程序执行。尽职调查人员须对授信申请人是否符合我行客户准入标准作出评价。

第二章 客户准入资格审核权限

  第五条 原则上,由一级分行负责审查辖内新客户授信准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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