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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个人授信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贷款实行抵押担保时,贷款人可视情况要求借款人为抵押物办妥保险手续,保险权益属贷款人。贷款每月偿还数量大且依赖于家庭个别成员时,贷款人可视情况要求借款人办理人寿保险。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抵押物和保证人的状况、保险的延续、对借款人及家庭成员职业与住址、收入与支出、投资与经营、存款和信用卡使用等方面的情况予以监控。遇利率调整,要及时与借款人协商,调整贷款偿还计划。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严格监督合同的履行。贷款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或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照抵(质)押合同的约定,处置抵(质)押物,必要时应诉诸法律,依法收回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按照不同品种、不同风险状况对个人贷款制定贷后管理程序和标准。对出现逾期等现象的贷款要提高管理标准,缩小检查间隔,增加检查手段。对经营贷款和综合性贷款要针对具体的风险点制定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提前还款的处理。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贷款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其他业务涉及对个人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时可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中国银行消费贷款暂行规定》(中银信管〔1998〕628号)、《消费贷款授权管理暂行规定》(中银信管〔1998〕652号)和《关于消费贷款授权授信管理的补充规定》(中银险〔1999〕26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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