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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个人授信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家庭负债及或有债务。审查全部家庭成员在全部金融机构的各种类型负债(贷款金额、信用卡透支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情况,偿还情况),借款人或有负债情况,或有负债转为实际负债的可能性等方面的审查,全部家庭成员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各种类型欠款和债务,以及是否有家庭成员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等,如在某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要分析该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偿还能力的评价。根据借款人和家庭成员职业稳定性和各项经营投资活动对家庭收入和支出的影响,分析预测借款人家庭可用来偿还贷款的现金。借款人家庭每月应偿还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金额之和占家庭月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借款人偿还能力的评价标准,这一比例的高限由各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根据个人收入高低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一般为50%,高收入家庭可放宽到70%。
  第二十三条 贷款保障条件的评价。对借款人各类家庭财产的数量进行核实,分析其变现能力和价值变化趋势。每笔贷款均应进行担保审查。根据家庭财产和担保状况判断贷款的补充还款来源。

第六章 担保和保险

  第二十四条 除按照规定标准核定个人信用贷款额度和国家助学贷款外,个人贷款应视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贷款风险状况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也可以由借款人购买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替代担保。对经营贷款和综合性贷款原则上只接受抵(质)押担保和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第二十五条 抵(质)押率的掌握遵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抵(质)押物的市场波动分析抵押贷款的市场风险。贷款抵(质)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登记。抵押物的评估可以由贷款人完成,也可以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 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如保证人是自然人,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的代偿能力。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贷款行开立账户。置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时,要按照中银险〔2000〕191号文的要求审查担保公司的资信。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购买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作为担保的,保险受益人应是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合同。贷款人应谨慎对待保险条款和理赔风险。要确认办理信用保险的保险分支机构已取得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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