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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个人授信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贷款信用风险调查和分析。零售业务部门对借款人资料进行核实后,根据借款人品德和还款意愿、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债务等情况分析预测家庭收支,根据每月还款金额占借款人家庭总收入比例、家庭财产和担保条件分析借款的信用风险,形成是否同意贷款和确定贷款金额、期限、担保等内容的书面调查报告。分析方法应符合第五章的基本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将完整的贷款材料报送贷款评审人员审查。贷款评审人员提出贷款评审意见,按程序报有权审批人员批准。
  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个人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和分级审批制度。一定金额以下的(由各行行长分别确定消费贷款、经营贷款、综合性贷款、同一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再次贷款、法人担保的个人贷款需送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尽职调查的具体标准)贷款由零售业务部门内部进行尽职调查后审批,风险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贷后批量抽查。上述金额以上的贷款申请需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尽职调查后由有权审批人审批。对于下级行超权限的个人授信,由风险管理部门和零售业务部门双线拉直上报。风险管理部门从授信信用风险的角度审查,经办行应将借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上一级行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尽职调查后由有权审批人审批。零售业务部门从业务组织、品种规划和客户结构的角度审查。两部门的审查分别同时进行,上级行两个角度都同意的贷款下级行才能发放。本《暂行规定》明确了授信信用风险审查报批的程序,需上报上级行零售业务部门的内容、权限和方法由总行零售业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贷款一经批准,零售业务部门检查法律和操作风险并落实放款条件后,由有权签字人代表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中国银行的统一合同格式并约定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贷款的发放。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支付。经借款人授权,贷款直接支付给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者。对于向个人账户(含各类银行卡、信用卡、消费卡、会员卡)支付现金的业务,应当事先通过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对借款人账户的监控。
  第十七条 除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外,贷款人可将客户筛选、资料核实、信用调查和分析、贷款抵押手续的办理等环节的部分事务委托中国银行认可的律师事务所或咨询服务机构办理,但受托机构进行客户筛选和资信调查的工作程序、评审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需经贷款人零售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双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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