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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个人授信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个人授信品种、币别、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四条 个人授信有信用贷款和个人担保贷款两种类型,按用途分消费贷款、经营贷款、综合性贷款。消费贷款用于个人生活需求;经营贷款用于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投资经营活动;综合性贷款既可用于消费也可用于投资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个人贷款可以使用人民币和外币,使用外币的贷款对象应是有外汇还款来源的人员,包括外籍来华工作人士、出国留学生和出国工作人员。
  第六条 种类消费贷款和各类经营贷款的贷款用途、贷款比例或限额、利率、期限、逾期的处理等由规范具体业务品种的操作办法规定,各类个人贷款的审查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针对具体品种的操作办法。个人综合性贷款暂按经营贷款的操作办法办理。

第三章 个人授信业务的授权管理

  第七条 信用卡透支额度的授权管理执行信用卡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消费贷款的授权方案为总行对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全额授权,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不得对下级机构全额转授权,但可以分品种确定零售业务部门的消费贷款权限,并对下级机构分品种转授权。二级分行对具备经营条件和管理能力的县级支行可以再转授权。
  第九条 经营贷款和综合性贷款的授权方案执行总行对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按期限和担保方式授予的单笔贷款权限。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应就经营贷款和综合性贷款确定零售业务部门的贷款权限,并按照审慎原则对下级机构转授权。
  第十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按照家庭个人授信余额制定权限和转授权。

第四章 个人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客户申请个人贷款时应向零售业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柜台提出借款申请,并按照相应品种操作办法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对借款人条件进行核实。零售业务部门受理贷款申请后,先核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法规和我行规定的借款人资格,是否备齐中国银行需要的文件资料,检查借款用途,根据我行掌握的客户资料和情况及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对借款人提供的资信陈述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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