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
个人授信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2月2日 中银险[20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适应个人授信品种的迅速发展,促进我行个人授信业务规范化、标准化,总行总结了近几年开展个人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经验,制定了《中国银行个人授信风险管理暂行规定》,将消费贷款、经营贷款和综合性贷款纳入统一的个人授信风险管理体系,确定了不同类型贷款的授权管理原则、统一的个人授信程序和个人信用风险的分析方法和内容,作为对各种个人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统一模式和制定各种具体操作办法的依据。
关于下级行超权限个人授信的报批途径,总行确定由风险管理部门和零售业务部门双线拉直上报。风险管理部门从授信信用风险审批的角度上报和审批,零售业务部门从业务组织、品种规划和客户结构的角度审查。两部门的审查分别同时进行,上级行两个角度都同意的贷款下级行才能发放。本《暂行规定》明确了授信信用风险审查报批的程序,需上报上级行零售业务部门的内容、权限和方法由总行零售业务部另行规定。
现将《暂行规定》印发全行,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银行个人授信风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中国银行个人授信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个人授信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贷款人指办理个人授信业务的中国银行各级机构。海外机构暂不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