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担任二级分行国际业务经理人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获得中级经济类(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外语水平必须达到大学英语四级(含)或金融英语初级(含)以上水平(其他语种应达到相当于大学英语四级或以上水平)。
(三)担任一级分行国际业务经理人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并获得中级经济类(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外语水平必须达到大学英语四级(含)或金融英语初级(含)以上水平(其他语种应达到相当于大学英语四级或以上水平)。
(四)担任总行国际业务经理人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外语水平必须达到大学英语六级(含)或金融英语初级(含)以上水平(其他语种应达到相当于大学英语六级或以上水平)。
第六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拟任用为国际业务经理人员的,其业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必须由一级分行和总行认定:
(一)获得国外经济、金融、工商管理硕士或以上学位的;
(二)外汇业务经营管理中业绩特别突出、对农业银行外汇业务发展有特别贡献的;
(三)从事外汇业务或国际业务经营管理工作十年以上的。
第三章 业务任职资格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对国际业务经理人员业务任职资格认定实行分级认定、分级管理制度。即上级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下级行国际业务经理人员业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管理,总行国际业务经理人员业务任职资格由总行人事部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八条 对拟任用的国际业务经理人员,由任用行按照第二章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任用行人事部门向认定行人事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申请对拟任用的国际业务经理人员业务任职资格进行认定:
(一)业务任职资格认定表(格式参见附表),内容包括:
1.拟任用人的简历(包括学习、工作经历以及外语水平);
2.任用行对其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和基本评价;
3.任用行行长签发的业务任职资格初审意见。
(二)拟任用人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国家教育部门颁发的证书,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英语证书,托福、雅思等公认的社会考试机构出具的成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