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境外考察(培训)工作报告是否在归国后一个月内上交,报告的质量是否符合任务要求,报账是否及时等。境外工作报告应包括考察(培训)的内容、每日安排、拜访机构和人员名单(中外文)、联系办法、取得的收获和运用成果的设想等。
第三十九条 出访人员的工作考核是指根据出访(培训)任务的要求对出国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在个人自我鉴定和总结的基础上,经群众评议后由团长评价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
第四十条 组团工作和人员的考核结果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存档,并提交总行人事和培训部门备案(违规违纪的送总行监察室备案)。总行国际业务部将定期汇总、通报考核情况。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各分行、学院不得隐瞒或擅自审批因公出访和境外培训事项。对违反规定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有关违纪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并在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人员的公务出访资格。
第四十二条 对在出国(境)准备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团长和人员,将暂停办理该团组的有关手续,更换团长和人员。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出国(境)期间擅自行动、从事与出访任务无关活动、泄露国家或商业秘密、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论以及有其他损害国家或农业银行形象或利益行为的团组和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际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绕路的团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当事人和团长按违纪论处。
第四十五条 对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未完成考评及总结工作,未向外事管理部门提交境外工作报告、考核材料、交还护照,且经催办仍不完成上述工作的团组(人员),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三年内取消有关人员的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农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出入境前后要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原《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制度》(农银发〔1997〕152号)同时废止。现行其他外事管理规定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