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农业银行系统工作2年以上;
(五)参加短期培训的人员应具备英语四级以上的外语能力和资格证书,参加中、长期培训的人员应具备英语六级以上的外语能力和资格证书;
(六)需要放宽条件的,须提高一级权限审批。
第二十三条 境外培训项目须根据培训的专项目的确定培训地点、培训期限、参训人员、课程设置和考评方式。采用授课培训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培训项目,人员应控制在15~20人,短期培训实际用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在境外时间的三分之二,中长期培训用于培训以外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5天;境外跟班操作培训人数及时间安排视与接受机构商议情况而定。
第二十四条 凡与引进技术设备相关的境外技术培训项目,须报总行科技部或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办理审核报批手续。境外技术培训项目的人员、培训地点和期限由总行统一审定。此类团组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团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审核国(境)外机构提供费用的培训项目,并对经审批后的参训人员加强考核。
第二十六条 境外培训费用开支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本着节约费用的原则,实际费用支出未达到标准的应据实报销。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支的,培训团组应提供费用明细并事先报国际业务部门审核批准。事先未经批准而事后超支的一律由团组成员自行负担。
第二十七条 凡参加一个月以上境外培训的员工,必须签订境外培训协议,此项工作由各级行国际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六章 境内涉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参与境外涉外活动应本着热情友好、不卑不亢、平等互利、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总行是农业银行系统惟一由外交部指定有权对外签发外国人来华邀请函的部门,各分行、各学院均无权邀请外国人来华。凡须以农业银行名义出具邀请函的涉外接待事项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第三十条 境内涉外活动由总、分行两级国际业务部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应协助提供参加人员、相关资料及其他背景材料。涉外活动必须有会谈纪要或报告;事后需落实的事项经行领导签批后交有关部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