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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假借引进大型固定资产名义而进行的境外考察活动;
  (八)根据总行行领导指示加以限制的其他出访。
  第十六条 外单位组团邀请农业银行派人参加的,组团单位应事先书面征得总行同意方可发出“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和“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随外单位团组出访人员的行政级别应不高于所随团组团长的级别。
  第十七条 农业银行所有人员申办、续办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均须报总行,根据工作需要审批。
  第十八条 因公前往台湾地区,邀请、接待台湾金融机构人员以及从事海峡两岸重大金融交流活动等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以及总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金融系统涉台事务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农银函〔2000〕211号)的规定报总行审批。
  第十九条 公务出访立项一经批准,就应按照立项的内容执行,如需修改,必须按权限和程序重新审批。
  第二十条 各类公务出访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5〕250号)的标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实际费用开支未达到标准的,应据实报销。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支的,须事先经国际业务部门审核批准。事先未经批准而事后超支的一律由团组所有人员自行负担。

第五章 境外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由总行统一组织的境外培训项目由总行培训部根据全行业务发展需要和人才培训规划,在综合各部门建议的基础上提出需求,由总行国际业务部与境外有关机构联系并审核后,报行党委审批。境外培训按期限可分为短期项目(1个月以内)、中期项目(1~6个月)和长期项目(6个月以上)等三类。根据农业银行实际情况,境外培训以有针对性的短期项目为主。
  第二十二条 境外培训的管理原则、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同公务出访。境外培训的参训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业务熟练,业绩突出,身体健康;
  (二)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和相关理论基础及相关专业的上岗证书;
  (三)年龄在45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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