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务出访
第十二条 每年年初总行根据外事管理政策和业务发展规划编制本年度行领导、其他重要团组和电脑业务考察团组的公务出访计划。年度中间发生的总行或分行人员根据业务经营需要进行的公务出访事项须以个案形式报批并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控制。
第十三条 公务出访须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因公出国(境)审批与办理程序》(见附件1)办理。凡有以下人员参加的团组须按权限分级审批:
(一)行领导出访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报批;
(二)总行各部室和直属单位总经理级干部、各分行、各学院行级干部出访由总行行长审批;
(三)总行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出访,由总行分管国际业务的副行长审批;
(四)各分行、各学院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出访由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 公务出访必须遵循以下审批原则:
(一)目的明确、讲求效益并为我行商业化经营服务;
(二)访问国家、地区和机构必须与出访的任务有直接关系,无直接关系的国家和地区一律不得访问;
(三)团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8人以内(出席专业性会议的团组人数不得超过3人),一次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超过两个,无特殊情况,境外停留时间限为两周以内(含路途时间);
(四)原则上总行行级领导每年可安排出访一次,总行部门总经理和分行行级领导的出访至少应间隔两年。上述人员因经营需要而需超出以上规定的,须经总行行长特别授权方可申报,其他人员视工作需要从严掌握。
(五)对前往外交热点国家和地区以及过境香港和澳门的出访要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访项目和人员,一律不得申报和批准:
(一)目的不明确,项目无实质性内容的;
(二)可以用通讯手段或通过驻外机构联系解答的;
(三)出访人员所从事工作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四)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五)由与我行无直接关系的各类机构组织的跨部门跨地区团组的境外考察、招商、办展及其他活动(含境外中资企业资助或邀请的出访活动);
(六)费用来源、具体收费项目、用汇额度不明确,费用开支严重超过财政部规定标准以及巧立名目收取其他项目费用的出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