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23日 农银发[2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
为规范农业银行的外事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的对外合作与交往,引进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推进农业银行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实现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外事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农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工作系指对农业银行系统所有的公务出访、境外(包括赴港澳地区)培训和境内涉外活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系统各级机构及人员。
第二章 外事管理的原则和内容
第四条 农业银行外事管理的原则是:统一政策、明确职责、讲求效益、严格管理。统一政策是指由总行统一制定全行的外事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职责是指进一步明确各级行外事主管部门及各出国团组(人员)的职责;讲求效益是指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工作应为全行经营管理需要服务,并不断地提高服务水平;严格管理是指农业银行外事活动的组织、操作和考核均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公务出访系指行领导出席境外国际性会议,总、分行人员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赴境外参加专业性会议,进行境外专项考察和境外商务活动等。
第六条 境外培训系指农业银行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选派人员到境外进行的各类培训活动。
第七条 境内涉外活动系指应农业银行邀请的境外人员对农业银行的业务访问、由农业银行在国内主办或协办的国际性会议及一些大型的涉外业务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