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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分行应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2)的要求办理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防范业务操作风险。《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操作指引》所附业务凭证均为制式文本。
  第二十四条 分行办理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会计核算手续》(见附件3)的要求,加强业务的核算管理,准确使用有关的会计科目。
  第二十五条 分行应加强客户的授信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信用方式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或已办理最高额担保的公开统一授信客户,可在统一授信额度内减免保证金办理外汇风险管理业务。
  (二)逐笔办理担保的公开统一授信客户,可就减免保证金外汇风险管理额度部分提高最高抵押担保,或逐笔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三)内部统一授信客户,可在统一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信用状况不同采取信用方式或最高担保方式核定减免保证金外汇风险管理额度;未核定减免保证金外汇风险管理额度的,应收取足额保证金或在统一授信额度内就减免保证金部分办理足额抵押担保。
  (四)如果实际发生的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期限超过我行客户统一授信期限的,抵押担保期限应与实际办理外汇风险管理业务的期限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 分行应加强客户咨询服务,就交易方案的风险和收益状况向客户作出详尽的解释,以便客户自主选择。对已完成的交易应跟踪市场变化,及时向客户通报交易状况,并根据客户要求设计进一步的风险管理交易方案。
  第二十七条 分行应建立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的交易台账,妥善保管签订的客户协议、客户交易申请、交易确认等业务资料,做好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分行应按照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风险管理合作协议书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__分行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的风险管理服务签订以下协议书:
  第一条 外汇风险管理业务的含义
  本协议中所指的外汇风险管理业务包括货币掉期、利率掉期、期权和超远期外汇买卖等产品交易,或是以上产品的组合交易。
  外汇风险管理将主要运用以下金融产品及其组合:
  (一)超远期外汇买卖:交易交割日在一年以后的外汇买卖。
  (二)利率掉期交易:即交易双方同意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一个名义上的本金额,相互支付以两个不同基础计算的利息的协议。如一方支付固定利率利息,而另一方则支付浮动利率利息。
  (三)货币掉期交易:即交易双方同意在约定的期限内,互换不同货币形式的本金或利息的协议。
  (四)利率上限:客户通过购买利率上限,可以能够控制融资的最大成本。既用于防范未来利率上升的风险,又能获得利率可能下降而产生的好处。在合同期间,当市场的利率高于协定的上限利率时,合约的出售者将对购买者进行补偿。
  (五)利率下限:客户通过购买利率下限,可以确保资产的最低收益。在合同期间,当市场的利率低于协定的下限利率时,合约的出售者将对购买者进行补偿。
  (六)利率区间:利率区间是一个利率上限和一个利率下限的组合。这种产品将融资成本和资产收益可能变化的最高水平和最低水平锁住,从而降低单独购买利率上限或利率下限的期权费成本。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的确定
  双方除了按照本协议书有关规定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外,还须遵守双方为每一笔具体交易而签署的交易确认书中的有关规定。交易确认书的内容包括交易的种类、交易金额、期限、交易日、交割日、到期日、保证金、交易具体条款和交易风险揭示等内容。交易确认书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双方可以根据交易具体情况在交易确认书中修改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但该项修改的效力仅以确认书中所确定的具体交易为限。
  第三条 声明与保证
  甲乙双方在缔结本协议时相互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双方均根据中国法律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以其拥有的资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二)双方均按照法律规定或行政主管机关的合法批准,以及各自得到的内部授权开展本协议项下的风险管理业务,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代表双方签署本协议以及针对单笔交易的确认书。
  (三)乙方独立地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判断进行交易,不将任何责任归咎于甲方的任何咨询和意见。
  (四)乙方认识和估计到交易中所隐含的各类风险并愿意承担这些风险,不以市场汇率和利率发生变化等借口来拖延、拒绝履行本协议和交易确认书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五)双方提供的有关交易的书面文件和相关信息是真实的、正确的和完整的。
  (六)双方保证一旦其主体资格或内部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将事先通知对方,并保证其继承人继续完成本协议。
  (七)双方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
  第四条 保证金管理
  (一)甲方将根据代乙方所从事具体产品的风险度向乙方收取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在交易过程中如果乙方未出现违约事件,则甲方应于交易到期日将所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及利息一起归还乙方;在交易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违约事件,则甲方将根据市场价格代乙方强行平盘。因平盘交易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将首先扣除该履约保证金以弥补自身的损失。如果交易损失未超过保证金的金额,则甲方应在扣除损失额后将剩余的资金归还乙方;如果交易损失超过了保证金的金额,则甲方在扣除保证金后将就差额部分继续向乙方进行追索。
  (二)甲方将根据代乙方所从事具体产品的风险度与乙方约定相应的追加保证金条款。甲方将定期对代乙方所做的交易进行市场评估。当所交易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出保证金所能承受的范围时,甲方有权按照条款规定向乙方要求追加保证金。
  (三)在部分情况下,甲方可以减免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将这种减免纳入对乙方的统一授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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