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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4日 农银发[20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是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防范外汇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实现外汇保值增值需求的一项新业务。为了规范这项新业务的开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未经总行授权,分行不得办理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
  二、经总行授权开办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的分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客户授信管理,与客户签订“外汇风险管理合作协议”,防范客户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三、经总行授权开办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的分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规范内部操作流程,防范业务操作风险。
  四、经总行授权开办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的分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要求,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加强业务核算管理。
  各分行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客户防范外汇汇率及利率波动风险、实现外汇保值增值的需求,规范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的管理和操作,促进我行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是指我行应客户要求,利用一年以上远期外汇买卖、货币掉期、利率掉期、期权等多种金融工具,锁定客户外汇负债成本或提高客户外汇资产收益的一种中间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客户是指资信状况良好并在我行开设相应账户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的风险特征及防范要求

  第四条 我行办理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主要面临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需要我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规避业务风险。
  第五条 市场风险是我行办理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时,由于国际金融市场各种金融工具市场价格变化对我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 防范市场风险要求我行在办理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时相应与境外银行进行反方向对冲交易,转嫁业务的市场风险,即我行不承担市场风险。
  第七条 信用风险是我行办理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时,由于客户或境外交易行因破产、清盘等原因不能按时履行其义务对我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第八条 防范信用风险要求我行在办理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时采取统一授信的管理方式,选择资信状况良好AA级以上(含AA级)的客户,或者根据具体业务的风险状况收取足额履约保证金,降低客户的信用风险。对境外交易行则要求至少拥有穆迪或标准普尔A级以上评级,才能与之办理对冲交易。
  第九条 法律风险是我行在办理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交易各方缺乏一致的明文法律文本约束,出现各类纠纷时无法协调解决,从而对我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第十条 防范法律风险要求我行在办理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时,与客户签订“外汇风险管理合作协议”,与境外交易行签订ISDA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一条 操作风险是我行办理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内控机制和操作指引,导致我行操作人员工作失误对我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第十二条 防范操作风险要求我行制定相关的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风险内控制度,杜绝操作失误风险的发生。

第三章 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的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 我行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的管理原则是“统一管理、集中操作、审慎经营、控制风险”。
  第十四条 分行需向总行申请,经总行授权后方可开办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行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十五条 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审核客户交易的合规性,总行外汇交易室负责集中对外办理平盘交易。
  第十六条 分行办理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应遵循审慎的原则,以客户规避外汇风险、提高外汇资产收益的实际需求为业务基础,不得鼓励或支持客户利用该项业务进行投机交易。
  第十七条 分行办理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应认真做好有关法律协议的签订、客户授信及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等工作,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四章 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的申办程序

  第十八条 分行申办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业务资格;
  (二)建立了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的管理实施细则、岗位操作流程和客户账户管理等风险内控制度;
  (三)外汇资金部门主管及交易员熟悉各种金融工具的风险特征和运用方法,持有外汇局或总行颁发的外汇交易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分行申办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须以行发文向总行申请,同时上报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等风险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 总行将于收到分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分行,分行取得总行授权后即可对外办理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分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对辖内分支机构办理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进行转授权,但需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经办机构需具备“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资格。

第五章 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分行办理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必须与客户签订“外汇风险管理合作协议”(见附件1),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外汇风险管理合作协议”是制式文本,未经总行批准,分行不得修改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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