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二级行国际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指导辖内分支机构分析、研究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可行性、必要性,审核向上级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指导、监督辖内分支机构落实办理外汇业务的人员、场地、设备、内部规章制度,开业前进行现场验收。
3.监督、检查辖内分支机构按其《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经办外汇业务。
4.指导、督促辖内分支机构按时完成外汇业务年检工作。
5.建立、健全辖内外汇业务经办机构的档案制度,保证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的文件和材料齐全,保存完好。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国际业务部门要加强对辖内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和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每半年后的20日内,一级行要将半年或年末的《分支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表》(附表五)和《经办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情况统计表》(附表六)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情节对机构进行以下处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办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上收一级行的外汇业务审批权限。并要对有关经办人、直接责任人、负责人按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越权审批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
(二)未经总行或一级行批准擅自经办外汇业务。
(三)无证经办外汇业务。
(四)超范围经办外汇业务。
(五)向上级行报送虚假材料,或未按规定向上级行及时报备、备案。
(六)发生其他重大外汇业务违规、违纪事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农银函〔1997〕17号)、《关于授权一级分行审批辖内县级以下营业网点开办外币储蓄业务的批复》(农银函〔1999〕4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