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一级行拟责令停办由总行批准市场准入的外汇业务,须向总行提交申请报告,报总行审批。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拟被责令停办外汇业务的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拟停办的业务种类、原因、以及拟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步骤等。可一次将多家机构的申请合并上报。
第二十八条 机构停办外汇业务在收到人民银行的批复文件后,须在10日内将复印件逐级报上级行国际业务部备案。被人民银行责令暂停或取消外汇业务的机构,在收到有关文件后的5日内,须将复印件逐级报上级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申请停办外汇业务的机构,如未获总行或一级行批,或未获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擅自停办外汇业务。
第六章 外汇业务审批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条 总行、一级行和二级行国际业务部门应切实负起外汇业务审批管理的职责。
(一)总行国际业务部的主要职责
1.制定或调整一级行对辖内分支机构外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2.指导、监督下级行国际业务部门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工作。
3.审核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条件,提出审批意见,报主管行长审批。
4.必要时,对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条件进行现场考察。
5.对全行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二)一级行国际业务部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辖内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的规划和计划。
2.审核需总行审批的辖内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条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3.按照总行的授权,审核其审批权限以内的辖内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条件,提出审批意见,报一级行主管行长审批。
4.每3年核算一次辖内外汇业务营业机构的业务保本点,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5.考察、验收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的条件,组织上岗培训和跟班实习。
6.监督、检查辖内分支机构按其《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外汇业务。
7.指导、督促辖内分支机构按时完成外汇业务年检工作。
8.建立、健全辖内外汇业务经办机构的档案制度,保证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的文件和材料齐全,保存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