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外汇业务的岗位职责、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程。
8.经办外汇业务的场所、设施、电子化建设情况简介。
9.人民银行、总行或一级行要求呈报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申请到期核准外汇业务
1.申请报告(附逐级上报的行发文)。
2.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情况总结报告。
3.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币表、本外币合并表)。
4.人民银行、外汇局、审计等管理部门和上级行的近2年内对外汇业务活动的检查报告和处理决定,以及整改情况报告,或近期外汇业务自查报告。
5.《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人民银行、总行或一级行要求呈报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申请停办或被取消后恢复外汇业务
1.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上报文件和材料。
2.上报专项报告,说明停办或被取消的原因,恢复的理由,终止经办或被取消后有关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以及恢复以后加强外汇业务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计划、措施等。
第五章 外汇业务市场退出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构应申请停办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总行或一级行可责令其停办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一)连续3年达不到一级行规定的外汇业务保本点。
(二)连续2年达不到总行或一级行规定的经办外汇业务的内部条件。
(三)外汇业务经营管理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四)根据总行或一级行的有关规定,需要停办外汇业务的。
第二十五条 向总行或一级行申请停办外汇业务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停办外汇业务的申请报告(附逐级上报的行发文)。说明申请停办外汇业务的种类和原因;申请终止停办外汇业务的,还需提出对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措施和步骤。
(二)由人民银行认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章的最近3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币表、本外币合并表)。
(三)《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人民银行、总行或一级行要求呈报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总行可审批或责令停办各级分支机构的各类外汇业务。一级行可比照其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权限,审批或责令停办辖内分支机构的外汇业务,但事先要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提交《分支机构停办外汇业务的审批报备表》(附表四)。总行国际业务部在收到《分支机构停办外汇业务报备表》后1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一级行可发文批准或责令停办有关分支机构的外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