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停办和被取消后恢复:已停办或被取消外汇业务的机构重新申请经办外汇业务。
第五条 外汇业务审批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审批,讲求效益、内控优先。
第六条 各级行国际业务部为外汇业务审批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机构须经总行或一级行批准,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及换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后,方可在营业范围内经办外汇业务。
第八条 除人民银行责令暂停外汇业务外,机构停办外汇业务须经总行或一级行批准,并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批。被人民银行责令暂停、取消或批准停办外汇业务的机构,必须立即停止经办相应的外汇业务。终止经办外汇业务得到人民银行批准或被取消外汇业务的机构,要依法进行相关债权债务的清理。
第二章 外汇业务范围
第九条 外汇业务范围分A、B、C、D、E五类。
(一)A类业务范围为:1.外汇存款;2.外汇贷款;3.外汇汇款;4.外币兑换。
(二)B类业务范围为:1.A类业务;2.国际结算;3.结汇、售汇。
(三)C类业务范围为:1.B类业务;2.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3.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
(四)D类业务范围为:1.C类业务;2.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3.外汇信用卡的发行;4.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五)E类业务范围为:1.B类业务;2.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3.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4.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5.总行授权的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6.总行授权的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7.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8.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9.外汇信用卡的发行;10.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11.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第十条 各级分支机构的外汇业务经办范围为:一级行可经办全部或部分E类业务,二级行可经办全部或部分D类业务,三级行及三级行以下机构可经办全部或部分C类业务。其中,储蓄所可经办外币储蓄、外币兑换两项业务,外币兑换点可经办外币兑换单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