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4日 农银发[200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以下简称外汇业务审批管理),促进外汇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汇业务是指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级行”指直属总行管辖的分行和营业单位,“二级行”指直属一级行管辖的分支行和营业单位,“三级行”指直属二级行管辖的支行和营业单位。
第四条 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指对农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部管理。市场准入包括外汇业务的新办、增办、到期核准、停办和被取消后恢复;市场退出包括外汇业务停办和被取消。
(一)新办:机构申请经办外汇业务。
(二)增办: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
(三)到期核准:在《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申请重新核准其经办外汇业务资格。
(四)停办: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暂停、终止经办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五)被取消: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责令终止经办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