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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行内奖励。
  (一)奖励对象:行内不良贷款清收人员,清收管理计划内不良贷款实行工效挂钩,超额完成计划给予逐笔奖励。
  (二)奖励渠道:在岗清收人员奖励,在单位效益工资总额中列支。下岗(待岗)清收人员奖励,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的子目“手续费支出”据实列支。
  (三)奖励标准:
  1.清收不良贷款:
  (1)清收已核销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20%兑现奖励。
  (2)清收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10%兑现奖励。
  (3)清收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5%兑现奖励;清收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3%兑现奖励。
  2.盘活不良贷款:
  (1)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5%兑现奖励;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3%兑现奖励。
  (2)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3%兑现奖励;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1%兑现奖励。
  3.保全和以资抵债不良贷款不给予奖励。“795待处理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按本条第一款视同不良贷款清收进行奖励。
  4.责任清收人员清收责任贷款,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奖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行外奖励。
  (一)奖励对象:行外人员、机构清收不良贷款,按不良贷款清收额扣减清收费用后的一定比例,逐笔奖励。
  (二)奖励渠道: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的子目“手续费支出”据实列支。
  (三)奖励标准:与行内人员清收不良贷款执行相同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移交表(略)
     2.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返交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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