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行内奖励。
(一)奖励对象:行内不良贷款清收人员,清收管理计划内不良贷款实行工效挂钩,超额完成计划给予逐笔奖励。
(二)奖励渠道:在岗清收人员奖励,在单位效益工资总额中列支。下岗(待岗)清收人员奖励,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的子目“手续费支出”据实列支。
(三)奖励标准:
1.清收不良贷款:
(1)清收已核销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20%兑现奖励。
(2)清收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10%兑现奖励。
(3)清收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5%兑现奖励;清收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3%兑现奖励。
2.盘活不良贷款:
(1)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5%兑现奖励;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3%兑现奖励。
(2)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3%兑现奖励;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1%兑现奖励。
3.保全和以资抵债不良贷款不给予奖励。“795待处理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按本条第一款视同不良贷款清收进行奖励。
4.责任清收人员清收责任贷款,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奖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行外奖励。
(一)奖励对象:行外人员、机构清收不良贷款,按不良贷款清收额扣减清收费用后的一定比例,逐笔奖励。
(二)奖励渠道: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的子目“手续费支出”据实列支。
(三)奖励标准:与行内人员清收不良贷款执行相同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移交表(略)
2.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返交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