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是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经营行成立的清收机构,作为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职能的延伸,隶属风险资产管理部门领导、管理;人事、客户、信贷管理、财务会计、法规、稽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为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法律、财务、人员、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清收管理权限。
(一)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权限按《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二)依法起诉权限按各级行每年法律事务授权执行。
(三)注资盘活不良贷款,按照信贷授权和我行信贷管理规定,由各有权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行长审批。
(四)呆账贷款核销审批按《
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清收管理监测体系。经营行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我行贷款情况。总行制定风险资产管理监测报表,监测各级行不良贷款清收盘活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对有弄虚作假、越权操作、造成国家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的程序
第十五条 实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各贷款经营机构要将辖内不良贷款本息移交到清收机构。移交不良贷款原则上按照动态移交、逐户拆分进行。动态移交是指以确定时点的不良贷款本息为首次移交数,以后新发生不良贷款随时移交。逐户拆分是指对每户贷款进行拆分,只移交不良贷款部分,不移交正常贷款部分。
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移交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审批、移交和注销(或返交)五个环节。
(一)申请。贷款所在经营机构逐笔填列《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移交表》(以下简称《移交表》)报清收机构。移交2000年10月底(《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实施)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要附《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申报表》复印件。首次移交可集中处理,贷款所在经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移交报告,列出移交清单,报清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