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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3日 农银发[20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风险资产管理部)。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

  第四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 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清收的标准为: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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