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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个人业务柜台营销宣传制成品由总行个人业务部提出设计文案和制作。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不定期检查制度,总行负责对网点宣传资料的发放情况和宣传内容进行检查,随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 广告、宣传品及公关活动需求由各分行提出,各行根据市场营销活动的需要填写“业务宣传需求书”(样式可参照附件),提前上报总行个人业务部。宣传结束后上报小结材料,各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条 总行举办的大型公关活动相关费用由总行承担,分行或独立核算的直属机构举办的公关活动相关费用由分行或独立核算的直属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全国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公共网站由总行承担前期制作费用和发布费用,分行承担在当地区域性媒体(有线电视、报纸)广告投放费用。

第五章 营销产品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个人金融业务产品是指银行面向个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载体。个人金融业务营销产品管理是指对个人业务产品的开发、推广、维护、升级等一系列营销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金融业务新产品开发必须经过市场调研,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报新产品委员会审批、备案;各分行根据所辖地区情况所开发的新的个人业务产品必须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个人业务产品的推广必须通过测试运行和试点后,在新产品业务操作流程、管理办法、制度完善规范的前提下,通过内部营销才能向全国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个人业务产品的内部营销是指通过分层培训、内部沟通、外部沟通等手段提升员工的客户意识,对产品的行为标准和语言进行规范。
  第三十六条 柜台人员在营销个人业务产品时必须对产品市场和运行情况进行收集和反馈,为个人业务产品的维护和升级作好需求准备。

第六章 营销内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个人业务营销内部管理包括行内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以及建立对各营销组织、柜台的营销和个人市场营销激励机制等各项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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