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制定本地区年度个人业务营销计划;
(三)负责对个人客户细分市场的统筹策划和营销推广;
(四)负责组织实施辖内个人业务营销活动的开展;
(五)负责辖内个人业务市场信息的采集和分析;
(六)负责检查和反馈营销活动效果。
第七条 各支行负责完成辖内营销活动和配合上级行组织的营销活动,并对活动结果予以反馈。
第三章 营销计划管理
第八条 营销计划管理指对营销工作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评价反馈等流程进行的规范管理。
第九条 营销计划的内容:
(一)形势分析:市场分析(对经济环境、产品、客户需求和同业情况的分析)、客户分析(市场的细分、客户定位)、竞争性分析(主要竞争产品的特点和主要竞争对手的公关宣传战略的分析)、机会分析(通过营销手段的组合而获取利益目标的可能性);
(二)具体营销目标(客户、市场份额、品牌、企业形象);
(三)总体战略(内部、外部营销策略)、市场开发策略、产品推广策略、促销手段及宣传计划;
(四)计划组织实施方案和信息反馈渠道。
第十条 营销计划的制定要符合总行总体工作思路,遵循“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原则。
第十一条 营销计划的确定。总行个人业务部依据各分行上报的个人业务营销计划草案,负责制定总行年度个人业务营销计划,并下达给各分行。各分行依据总行下达营销计划,调整制定本行年度营销计划。
第十二条 个人业务营销计划采取总体规划、分层实施、组织到位、进度考核的原则。
第十三条 各分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市场的个人业务营销计划。
第十四条 各分行为实施个人业务营销计划而组织的大型营销活动,需制定具体活动方案,报总行个人业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 个人业务营销计划管理实行定期分析制度,分析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存档和上报。
第十六条 营销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