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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客户退箱钥匙和挂失的单根钥匙应妥善保管并及时更换,防止冒领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每日营业结束后,工作人员应会同保安人员对库内的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八条 保管箱库房工作人员如发现客户遗留物品或保管箱忘记锁闭,应妥善保管客户物品,报告部门负责人,并及时通知失主。

第六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九条 库房的构建要经过周密的设计和论证,对各种自然灾害具有较强的防御能力。
  第三十条 各岗位人员在办理业务时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操作。
  第三十一条 客户入库开箱前,必须认真核对其身份证件,准确确认其合法身份,严禁非开箱人和非工作人员入库。
  第三十二条 对于司法机关依法查询、冻结、开启保管箱,办理网点需查验司法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和相关法定文书。对于除法院以外的司法机关还要经过管辖行(支行以上)批准,出示管辖行开具的协助调查证明。

第七章 资料整理及数据统计

  第三十三条 开办网点要及时整理业务档案资料,按时上报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分行要制定统计制度,及时掌握保管箱业务开展情况,并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将《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统计表》(见附件3,略)和保管箱业务工作总结上报总行个人业务部。

第八章 保管箱业务的撤销机制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促进保管箱业务的发展,保证这项业务为农业银行创造利润,对保管箱业务建立撤销机制。
  第三十六条 从2001年(含2001年)起,第一年出租率低于20%的网点,主管行需对网点业务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对连续两年出租率低于20%的网点,予以警告,连续三年出租率低于20%的网点,必须撤销,其设备迁往具备开办条件的网点。对于保管箱的撤销和迁移要上报分行批准和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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