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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融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金融超市须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由申报行进行市场需求调查,并进行量本利分析预测,写出可行性报告并提出组建方案;
  (二)申报行将可行性报告连同市场需求量调查论证报告、营业场所、配备人员、超市内部岗位设置及职责、超市具体管理办法等资料,上报省(市)分行审批;
  (三)省(市)分行审查批准后,报总行备案。总行对各分行的金融超市进行年度抽查,对不合格的金融超市较多的分行,除限期整改外,收回该分行的审批权限。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金融超市业务涵盖全部个人金融服务,包括负债、资产、中间业务。
  (一)个人负债业务,主要包括本外币储蓄业务。
  (二)中间业务,主要包括:
  1.代理业务(如代收代付、代理保险、保管箱、代客理财等)
  2.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
  3.其他个人中间业务
  (三)个人资产业务,主要包括:
  1.住房消费贷款
  2.汽车消费贷款
  3.综合消费贷款
  4.个人质押贷款
  5.旅游消费贷款
  6.耐用消费品贷款
  7.教育助学贷款
  8.其他消费信贷业务

第五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 金融超市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管理人员要求年龄在40岁以下,本科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的独立经营管理经验;临柜人员要求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相应的业务管理经验和操作能力。
  第八条 为确保金融超市业务的正常运行,金融超市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功能服务区及岗位。功能服务区包括:自助银行区、个人贷款区、个人理财区、在线服务区等。
  第九条 超市预设开放式基金的代理销售和债券柜台交易等业务,按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开办个人贷款业务实行审贷岗位分离,严格授权管理。超市设置的主要岗位包括:
  (一)业务咨询岗(或称代客理财岗)。职责是介绍业务品种、中间业务理财组合、贷款条件、各种还款方式以及有关办理程序,客户贷款方案、代客投融资组合等理财咨询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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