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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融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
银行金融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6月26日 农银发[20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金融超市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现将《中国农业银行金融超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金融超市开办初期的业务,各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有选择地发展,如可以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为主打产品。随着条件的成熟,金融超市须逐步增加业务种类和扩大经营范围。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个人业务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金融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银行个人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经营行为,提升经营层次,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超市是农业银行根据当前市场发展需要,结合自身特点在全系统推出的多功能、高科技的理财经营方式。其目的是通过银行在负债、资产及中间业务方面为客户提供优质、安全、高效、便利的个性化金融服务,加大全行资源配置力度,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农业银行在市场同业中的竞争力。
  第三条 金融超市必须做到五个统一:管理办法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应用系统统一、硬件配置及标识装潢统一、对外营销宣传统一。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四条 开办金融超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济条件较好、个人金融市场需求较大的城区支行;
  (二)地理位置处于城市繁华地段,社会治安稳定,业务辐射半径大,营业大厅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量达到当地农行中上水平,经营管理基础好;
  (四)岗位设置科学,权责明确,制定了相应的考核办法;
  (五)配备有自助银行设备、VIP贵宾室或个人理财专柜;
  (六)与保险、公证、车管、房管等部门签订了合作协议;
  (七)配备了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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