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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贷款合法性调查。主要调查:借款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借款人的主体资格;项目是否纳入学校基建计划,项目开发所需合法证件是否齐全;抵押物、质物的合法性和担保单位的担保是否合法有效。
  (二)贷款安全性调查。主要调查:
  1.借款人办学的实力、业绩、社会品牌形象;
  2.借款人近年来的招生及毕业生分配情况;
  3.借款人近年的基本建设支出情况及项目建设期内是否还有其他较大的基本建设项目;
  4.借款人现有金融机构借款余额及还本付息情况;
  5.项目自有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是否用贷款或其他债务充抵;
  6.贷款偿还期内借款人各项收支情况和可用于贷款偿还的各项资金来源;
  7.借款人是否列入高等学校布局调整计划。如借款人即将发生划转或合并,需调查新组建单位的整体负债情况及举债能力;
  8.抵押物、质押物的变现能力和保证人的担保能力。
  (三)贷款效益性调查。主要调查:项目建成后对学校的发展前景产生的影响;项目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为我行带来的存款、中间业务等附带效益。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高校房地产贷款(含短期贷款)的有权审批行为总行和一级分行。一级分行贷款审批权限内的高校房地产贷款,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报备制度。

第六章 贷款管理与债权保护

  第十七条 经营行须在借款人落实贷款审批的各项限制性条款后,才可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借款人进行项目建设,必须首先使用自有资金。自有资金分年度到位的,须在年度自有资金到位后方可发放该年度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管理参照《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实行客户经理制和报账制。
  第二十条 建立贷款早期预警制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行须实行预警,并采取相应债权保护措施: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发生划转、撤销、合并时,不能有效落实贷款债务的;
  (三)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借款人的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下降、生源减少或收费水平下降,对贷款还款资金来源产生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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