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贷款种类。高校房地产贷款包括短期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用于高校建设的土地费用和前期工程费用等临时性资金需求的贷款。前期工程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测,以及“三通一平”等阶段的费用支出。
项目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用于高校教学、科研、后勤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方面的贷款。
第三章 贷款条件和贷款方式
第七条 短期贷款条件。高校申请短期房地产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教育部确认的“211工程”高校;
(二)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
(三)财务管理体制健全,管理规范;
(四)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证;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八)自有资金不低于30%;
(九)需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合法、足值、可行;
(十)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 项目贷款条件。申请项目贷款的,高校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至(七)、第(九)、第(十)款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立项和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批件;
(二)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取得有权部门同意的批文;
(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建手续合法、齐全;
(四)取得有权部门有关收费标准的合法批件;
(五)用于项目开发的自有资金(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自有资金分年度到位的,如资金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应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九条 贷款方式。高校房地产贷款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质)押担保、信用贷款。
第十条 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教育部确认的“211工程”高校或省属重点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