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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高等
学校房地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1月30日 农银发[20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房地产信贷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促进高等教育产业化发展,规范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高等教育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贷款通则》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审贷分离实施办法》等农业银行信贷管理新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各类高等学校发放的,用于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教学、科研、后勤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高校房地产贷款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经营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及用途

  第五条 贷款对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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