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所购(建、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建、修)住房的首付款;
6.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对自有住房进行翻建、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产权证明;
8.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9.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每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审批同意后,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四)受托行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与借款人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质押合同》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后,办理借款手续。
(五)受托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售房方在受托行开立的指定账户,贷款偿还方式根据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风险防范要点:
1.受托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要严格按照特定委托的有关规定,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确贷款风险由住房管理中心承担,受托行只收取手续费;
2.公积金的委托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定,受托行协助其贷款本息回收。
3.受托行要加强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指以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的同一住房发放的贷款。组合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借款人须经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同意给予公积金贷款,并符合贷款行规定的贷款条件。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手续,必须由同一机构办理。
(一)借款人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并提供贷款资料,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
(二)凭住房管理中心审批同意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资料到贷款行,申请配套个人住房贷款。贷款行受理后对借款人资信、职业、收入及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借款人答复。
(三)贷款行审批同意后,确立组合贷款金额,按照《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四)办理公证、保险及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五)贷款行按照《划款扣款协议书》将组合贷款划入售房方开立的账户。
(六)风险防范要点:
1.组合贷款必须由同一机构在同一时点发放;
2.公积金委托贷款与自营性借款合同要分别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借据要分别填写;